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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本代理人现根据法庭总结的三个争议焦点,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关于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本代理人认为,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此次打架斗殴发生的原因在于,原告认为被告姜**是恶意将车停放在原告家门口找事,而从,法庭调查的事实真相来看,被告姜**将车停放在原告家门口,是因为被告姜**的车辆出现故障,不得己才停放在原告家门口,并且,被告姜**还积极主动并且及时地找来了修车师傅来修理车辆,这些事实都足以证明,被告姜**对于此事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相反,如果原告及其家人能够理智地解决此事,就根本不会发生两家打架的事情。另外,从证人张伟及张保山的证言都可证实,是原告先动手用石头砸被告姜**,而且说要把被告姜**弄死,才使得双方之间的矛盾激化,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被告姜**受到多人的攻击,不仅仅是原告殴打被告姜**,原告的姐夫王国军也参与了殴打被告姜**,陈**则在一旁辱骂被告姜**,所以,被告面对如此情况,他也是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本代理人恳请法庭看在被告,当时完全处于被动挨打,不得不还手的情形下,能够给被告划分较轻的责任。
其次,被告赵**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因为从法庭调查情况来看,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赵**与原告之间有身体上的接触,故原告身体所受伤害与被告赵**无关,被告赵**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最后,关于原告损失部分。
本代理人认为,根据玛纳斯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住院病历来看,原告此次住院主要诊断为脑震荡。而原告在该医院所做的脑CT显示,原告脑部正常,没有发现异常现象。也就是说原告此次事件中,其脑部并没有受到损伤。接下来次要诊断为头面部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然后,在原告的住院病历中,显示原告在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本代理人认为,原告除了脑震荡以外,头面部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与被告姜**所受伤是完全一致的,为何被告姜**的病历中没有需要护理的标注。如果原告需要是因为脑震荡,那么,经玛纳斯县人民医院脑CT检查,已经证实原告没有脑震荡,为何还需一人护理。为此,本代理人认为,对比玛纳斯县人民医院出具给原被告的病历,可以看出玛纳斯县人民医院出具给原告的病历中所标注的需一人护理是不真实的,也是不客观的。因此,对于原告之后所做的脑CT,本代理人认为,属于原告自行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被告不承担。同样道理,本代理人也不认可原告所主张的护理费。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没有提供其参加工作的相关证据,故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此项主张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另外,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中与其治疗头面部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无法的,被告均不予承担。因为,在原告提供的出院结算单中有一项是胃镜检查费,因被告开庭时没有提供住院期间用药每日清单,所以,本代理人无法确定,其用于治疗头面部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具体费用,故本代理人对原告所诉医疗费的数额存在异议。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恳请法庭综合全部证据,支持被告及本代理人的全部意见。
代理律师:新疆石河子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燕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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