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降低保险费并退还相应保险费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律师 降低 保险费 退还 相应 情形 石河子合同纠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投保人对哪些人员享有保险利益 下一篇: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