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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应载明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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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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