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给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获得者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人发〔1997〕106号
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其现职务工资的基础上,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中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过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的,这次不再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 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由有关省、市、自治区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审批。 三、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经批准后,呈报单位、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附件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略) 附件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
1997年11月10日 附件二: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
王韶华 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乡乡长 陈列雄 海南省琼海市温泉镇镇长 蓝秀珍 福建省宁德市石后乡乡长 魏 红 云南省思茅地区西盟佤族自治县县长 王行安 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 诚 湖南省资兴市市长 王敬瑞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区长 吴瑞荣 安徽省宁国市市长 罗松仁青 青海省玉树县县长 买买提依明·卡得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布扎克乡乡长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