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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给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获得者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人发〔1997〕106号

  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其现职务工资的基础上,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中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过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的,这次不再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
   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由有关省、市、自治区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审批。
   三、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经批准后,呈报单位、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附件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略)
   附件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

                         1997年11月10日
 
附件二: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

  王韶华 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乡乡长
  陈列雄 海南省琼海市温泉镇镇长
  蓝秀珍 福建省宁德市石后乡乡长
  魏 红 云南省思茅地区西盟佤族自治县县长
  王行安 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 诚 湖南省资兴市市长
  王敬瑞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区长
  吴瑞荣 安徽省宁国市市长
  罗松仁青 青海省玉树县县长
  买买提依明·卡得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布扎克乡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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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