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按国发〔1989〕83号文件增发的离退休费可作为计发抚恤费、救济费基数的复函1990年7月20日劳险函字(1990)1号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按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费是否可以计入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请示》收悉。我们同意你厅意见,即: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费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费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的基数,并从国发〔1989〕83号文件实行之月起执行。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国发 1989 83号 劳动部 关于 文件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下一篇:劳动部对《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水运、水工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意见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