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法律法规 > 其他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劳动部关于按国发〔1989〕83号文件增发的离退休费可作为计发抚恤费、救济费基数的复函
1990年7月20日劳险函字(1990)1号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按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费是否可以计入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请示》收悉。我们同意你厅意见,即: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费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费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的基数,并从国发〔1989〕83号文件实行之月起执行。

 




Tag标签:国发  1989  83号  劳动部  关于  文件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