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离休退休司 关于派到驻深圳公司工作的干部离退休后待遇问题的答复人退司函〔1989〕5号 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 〔89〕材人字44号函悉。关于你局派到所属深圳珠江建材企业公司工作工资关系已转到深圳的干部,离退休后按何地工资标准领取离退休费的问题,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意见:目前,从全国来看,深圳的工资标准比较高,并且有自己的地方特点,基于对这部分干部离退休费待遇上的合理考虑,凡在离退休前户口已迁至深圳的,可按深圳的工资标准领取离退休费;凡户口仍在派出地的,应享受原派出单位同职级干部的离退休费待遇。 此复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七日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离休 深圳 人事部 退休 关于 公司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关于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报告 下一篇: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