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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侨办学校中的教职员工的退职、退休和工龄

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1年10月5日(61)中劳薪字第102号

福建省劳动局、教育厅:
  你们八月十九日“关于侨办中、小学教职员工退休、退职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与有关单位研究后,同意你们所提的意见。即:侨办学校中的教职员工的退职、退休问题,可以按照国务院在一九五八年颁布的“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和退职处理暂行规定(草案)”办理。教职员工其解放前后在侨办学校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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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