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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几点补充通知
〔56〕卫医字第630号

  1956年8月21日本部与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通知”联合下达后,近接江苏、辽宁、安徽、新疆等地卫生厅来函询问有关问题,如退休前不享受公费医疗,退休后是否享受?国家金融机关(人民银行)原来既不享受劳保不享受公费医疗,其工作人员退休后如何办理,退休后又根据什么给予办理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原通知中第一条“由所在省、市调剂解决”不明确等。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答复如下:
  1.凡是按1955年12月29日〔55〕国秘字第24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办理退休手续,并取得各级人事部门(如中央一级由国务院人事局,省由省人事局等)发给退休人员本人的“退休人员介绍信”和“退休人员证明书”者,给予办理公费医疗。国家金融机关不按此命令办理退休,故不办理公费医疗。
  2.通知中第一条“由所在省、市调剂解决”是指1956年度退休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不再由中央追加,至下年度再由各地编入本地公费医疗预算之内。

                        195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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