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 能否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函1996年11月29日人函[1996]286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你局电话询问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按规定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如在缓刑期间适逢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则不应给其增加,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按规定增加,但缓刑考验期间的差额不予补发。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退休干部 人事部 判处 有期徒刑 关于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劳动部关于同意将煤山矿灯厂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下一篇: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