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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早期离退休中小学教师增加离退休费问题的复函
人薪函[1995]88号

国家教委:
  你委转来的李岚清副总理关于早期离退休中小学教师增加离退休费偏低问题的批示,我部很重视,抓紧向省市了解了有关情况,并征求了财政部的意见。据各地反映,对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包括早期离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增加离退休费的问题,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并已贯彻执行,总的反映比较平稳。同时也确实存在部分地区早期离退休教师因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而增资较少的问题。对此,财政部提出,为避免引起连锁反应,离退休教师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仍由各地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自行制定。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进行了反复研究,认为全国机关、事业单位1985年以前离退休的干部近300万人,除中小学教师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的职员以及机关处以下干部。他们中多数人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如果单独对中小学教师增加离退休费的问题作出规定,势必引发其他人员的攀比,导致新的不平衡。鉴此,我们意见:对早期离退休中小学教师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仍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研究处理。

                         199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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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