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与《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宣发〔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宣传系统各单位党委(党组): 党的十五大提出,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状况明显改善。实现这一目标,关键是作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与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这方面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一些干部群众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存在种种担心和疑虑。因此在着力推进工作的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最近,国务院又在京召开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了今年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和这次会议的精神,我们编写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与《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与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认真做好这方面的政策宣传工作。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与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这方面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两个宣传提纲印发的时机,采取各种办法,把有关政策精神原原本本地告诉广大群众。在传达文件的基础上,还可组织系列文章,通俗易懂地做好政策阐释工作,使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进一步深入人心,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新闻单位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宣传具体政策的同时,注意宣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与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宣传下岗职工积极转变观念、自强自立、勇于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区、各部门以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为下岗职工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的先进事迹,帮助人们统一思想,增强信心,激发和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理解政策、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三、广大企业特别是下岗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广大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了解职工群众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与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的反映,注意了解下岗职工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思想状况,及时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 附: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2.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宣传提纲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它关系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因此,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便于各地区、企业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现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与认识问题,从三个方面分述如下: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内容 1.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前,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建立和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三条保障线。第一条保障线是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基础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未实现就业的特定期间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第二条保障线是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第三条保障线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2.在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完善中心服务体系,发挥中心服务职能 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部门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同本企业下岗职工签订协议,向他们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他们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 3.切实落实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要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拓宽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和再就业渠道。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就业。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岗位的基本增长点,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国家扶持和鼓励各类企业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扶持和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 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 4.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除下岗职工后顾之忧 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观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为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奠定基础。 对于下岗职工,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 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国家规定从1998年起,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并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5.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 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组织,完善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各地区特别是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现代化信息网络,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实行在政府指导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 6.调控劳动力供给,为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普遍实行劳动力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至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进城务工的规模。一方面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另一面缓解、减轻城镇就业与再就业的压力。
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几个认识问题 1.为什么会出现职工下岗现象? 职工下岗是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造成的一种客观现象。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总量大、增长快,远远超过社会生产的需求,就业岗位相对不足,结果造成不少需要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暂时找不到就业机会而成为下岗职工。职工下岗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就业制度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在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下,国有企业承担了过多的安置就业任务,结果造成冗员充斥、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把以往积存的富余人员分离出去。职工下岗现象是重复建设造成的一种后果。长期以来,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使得产业结构趋同,许多产品的生产能力大大超过社会需要,加上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使相当一批企业陷入停产、半停产状态,再加上过去新建项目大都资本金不足,大量依靠银行贷款,负债经营,投产后企业难以还本付息,往往陷入困境,职工不得不下岗。职工下岗现象是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的突出表现。尽管经过多年的改革,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从总体上讲,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还不够灵活,许多深层次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还普遍存在社会负担重的突出问题,与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还没有处在同一起跑线上,无法轻装走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职工下岗现象的产生也有企业自身方面的原因。比如,有些国有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和经营者个人原因,结果把企业搞跨了,造成停工停产,职工不得不下岗待业。还有一些企业存在强行集资、强行入股等种种不规范的行为,也造成了一些职工下岗。 从长远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有机构成的逐步提高,企业必然要不断进行产品、技术和组织结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职工流动和就业岗位转变将成为难以避免的正常现象。 总之,目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增多,是我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也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没有这个过程,国有企业无法摆脱困境,现代企业制度更无法建立。 2.为什么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 这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也是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和改革目标的需要。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在各项改革措施中,减员增效是关键,有效地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将会为国有企业顺利实现改革目标提供有利的环境。当前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相对集中,占下岗职工总数的比例最大,问题比较突出,再就业难度很大,因此必须首先解决这部分下岗职工的问题。 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重点,不是对其他企业的下岗职工不管。中央要求,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认真解决。 3.下岗职工为什么必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一方面是为了国有企业顺利实现减员增效,为了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为了更快的把经济搞上去;另一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下岗职工的权益,促进其再就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能够对下岗职工实施有效的管理。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这是解决职工下岗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制的必要过程。 4.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基本生活如何保障? 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党和国家为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资金的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对于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亏损企业承担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5.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够提供哪些服务? 再就业服务中心在为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更要为他们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自谋职业或再就业时,可以获得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支持。可以凭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下岗职工证明”,享受政府和社会在减免行政性收费、提供信贷、使用场地、设施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6.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三年期满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生活如何保障?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按照规定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另外,在此期间及以后任何时候,作为城市居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还可以根据当地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7.在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非国有企业就业能否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私营、个体等非公有经济组织也要纳入其中。在一些地方,社会保障已经覆盖了私营、个体等非国有经济组织,那里的从业人员已经和国有经济组织中的职工一样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当前,社会保障扩大覆盖面的力度正在进一步加大,今年要覆盖到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今后,从业人员无论在何处就业,都能够参加社会保险并享有社会保障待遇。 8.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企业负有哪些责任? 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应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要安排夫妻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动员所有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同时,确保应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到位。 企业在安排职工下岗,动员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及通过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组织再就业过程中,要向职工说明原因,讲清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决不能方式简单、态度粗暴。 企业要利用现有的经营人才、资金、技术、场地、设备等方面的条件,积极组织下岗职工转岗就业。 9.下岗职工需要树立哪些观念? 下岗职工要转变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旧观念,树立起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观念。要树立自主就业观念,认识到劳动力流动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内在需要,下岗分流和再就业是一种正常现象,关键是下岗后及时调整心态,在困难面前不灰心丧气,不怨天尤人,不等不靠,自强自立,积极主动寻找就业机会。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社会,工作没有贵贱之分,不论从事什么职业都是光荣的。要看到择业的天地很宽,无论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还是在三资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都可以找到发挥自己才能的工作。要树立市场竞争观念,认识到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业靠竞争、上岗凭本领,多一门技能,就多一种选择,多一条出路。要积极参加适合自己发展需要的各种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适应竞争上岗的新要求。 10.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哪些优势? 下岗职工大部分年龄较大,工龄较长,他们长期受党的教育,受大工业生产的锻炼,对党有着深厚的感情,对社会主义有着坚定的信念。大多数下岗职工具有一定的工作技能、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强的集体观念、较高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实践证明,他们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成长锻炼出的一代,是我们国家的宝贵财富。
三、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形势紧迫,任务艰巨,涉及面大,政策性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很多。因此,需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多方协作,共同努力。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把中央的精神落到实处 。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 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这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肩负重任,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做好规划,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组织和带领群众战胜困难;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注意发挥各自的优势,采取多种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服务,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附件2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宣传提纲
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江泽民总书记在1998年5月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对于国有企业离退休的老职工,也必须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这些老职工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贡献了一生的力量,是国有企业建设的功臣,也是我们共和国建设的功臣,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敬,一定要使他们老有所养。”朱镕基总理在1999年1月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要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养老金要逐步补发。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政策措施 1.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将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初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省级调剂金比例的确定,以保证省、区、市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 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当前,要重点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各项后续调整工作,确保原参加行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 2.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当前工作重点是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把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纳入养老保险范围,扩大资金来源,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提高保障功能。 3.加强基金征缴,改革基金缴拔办法 加快立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提高基金收缴率。对实行税务代征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征缴的监督。 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防止企业挪用下拔资金致使离退休人员领不到养老金的情况发生,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 4.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是离退休人员的保命钱,严禁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对贪污、挥霍浪费的,要从严处理;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切实改进和加强基金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消除隐患,把养老金发放工作建立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 5.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的退休政策。除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沙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几个认识问题 1.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出现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经济困难,拖欠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基金调剂力度不强;保险覆盖范围窄,大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还没有参加统筹,养老保险社会互济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基金征缴尚未实现法制化,收缴率不高;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程度低,部分地区仍然实行基金差额缴拨和委托企业发放的办法;养老保险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手段落后等等。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必须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尽快摆脱困境;同时,也要加大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2.为什么要对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按时足额发放? 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他们老有所养,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企业离退休人员曾经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过重大贡献,在他们退出劳动岗位后,他们的贡献应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他们的基本生活应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因此,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机构有义务通过社会统筹基金,确保其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目前还没有参加统筹的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困难的,当地政府也有责任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力保按时足额发放;对于长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采取措施加大催缴、清欠力度的同时,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应按时足额发放,各地不得自行采取减发措施。 3.为什么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以市、县级统筹为主。统筹范围小、层次低,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力度小,抗风险能力弱,难以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此,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开始,各省区市实行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重点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到2000年,要基本实现省级范围内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金。 4.为什么要将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化,行业统筹自成体系的管理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基金只能在本行业之间调剂,难以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共担;各行业之间,行业与地方之间统筹项目、待遇标准不同,造成同一地区同类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高有低,引起互相攀比;特别是机构改革后,原来负责行业统筹的部门,有的调整或合并,难以承担行业统筹任务。因此,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势在必行。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增强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功能和建立有效调剂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的重要保证。 5.为什么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这里所说的提前退休,是指目前一些地方和企业违反国家政策,为职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错误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企业从局部利益出发,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诱迫职工提前退休;有些职工本人利用假病残证明或更改年龄等手段办理提前退休。这种做法蔓延的结果。一是使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增加,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相应减少,加重了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影响了符合条件的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二是使一批未到年龄、有技术、有经验的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不仅造成劳动力资源的浪费,而且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三是大量提前退休人员二次就业,对劳动力市场形成了冲击,扰乱了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因此,提前退休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6.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障监督机构,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养老保险金。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情况,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职工认为其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7.企业和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应依法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应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记录缴费,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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