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 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37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的请示》(辽劳社函〔2000〕56号)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中有工伤(职业病)史,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进行过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可由劳动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二、对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以后发生的工伤或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根据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特此复函。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资源 社会保障部 关于 劳动 办公厅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 下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