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支付办法的请示》(劳社字〔20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请你们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社会保障部 机关 关于 劳动 办公厅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