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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242个科研机构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同志延缓退休事宜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9〕288号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贸局、煤炭局、机械局、冶金局、石化局、轻工局、纺织局、建材局、烟草局、有色金属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切实做好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保证科研机构中骨干人员应有的生活待遇,经研究,现就部分人员延缓退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于242个科研机构中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承担科研任务的正高职科技人员,以及任期未满上级批准继续留任的院所党政一把手,在1999年6月30日前已到退休年龄的,可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其办理退休时可按1999年6月30日以前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执行。

               科学技术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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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