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社会保障部 关于 劳动 企业 办公厅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