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 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税务 兼职 总局 个人 关于 国家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