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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市直机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2002年11月4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改革市直机关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市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并由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以上四条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二、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办法
  (一)纳入本范围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由财政负担;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纳入本范围的单位,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经费由财政负担。
  (三)纳入本范围的单位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以前,各单位发生的工(公)伤、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解决。
  (四)纳入本范围单位的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参加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财政负担70%,单位自筹30%,交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医药费支付标准和范围按医药费统筹规定执行。统筹标准以后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医疗补助办法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障,主要用于补助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鉴于医改起步初期,职工个人帐户积累较少,适当补助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规定的公务员门诊费用。
  (一)医疗补助经费筹集标准
  纳入本范围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由财政负担。
  (二)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1、纳入本范围的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按不同年龄、不同比例记入个人帐户。其记入标准如下:
  (1)4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工资1%记入;
  (2)满45周岁及退休以前的按缴费工资2%记入;
  (3)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按缴费工资2.3%记入。
  待职工个人帐户积累平均值达到一定数额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进行调整。
  2、医疗补助经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后,余下的部分,对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和患有规定病种的公务员门诊费进行补助。
  (1)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最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扣除起付线自付部分后,自付额在1000元以内的,补助80%;1000.01元至2000元的,补助85%;2000.01元以上的补助90%.
  (2)符合规定病种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的自付部分,先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达到和超过600元不满2000元的补助50%,2000元以上的,补助60%.
  3、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4、个人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由用人单位按月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补助手续。
  5、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待遇。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医疗补助经费的收支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医疗保险费缴纳方式
  (一)医疗保险费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财政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补助经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由市财政局按进度拨到参保单位,各参保单位依规向市地税局缴纳。
  (二)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市财政将所负担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年度本级预算。

  五、实施时间
  市直机关医疗制度改革从2002年11月开始。11月1日开始缴费,从12月1日起开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2002年11月底前、离休干部12月底前发生的医药费,仍按原渠道解决。医疗补助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自行废止,纳入本范围的单位不得在医保制度实施后报销医疗费用和发放医疗补助。

  六、纳入属地管理的中央、省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从原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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