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下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