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屋中介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实施的行为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Tag标签:行为  不得  房地产  估价  机构  实施  房产律师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