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保险公估 具备 条件 设立 机构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 下一篇:保险公估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