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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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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