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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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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