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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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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