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报送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草案; (四)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资信证明; (六)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协议等); (七)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者经济担保人证明); (八)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九)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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