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文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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