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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报送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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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