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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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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