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有: (一)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
- 上一篇: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下一篇:董事和高级管理员不得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