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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婚姻法篇三

 

  1、问:我收入少,我老公收入多,我们的家庭地位是不是平等的?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2、问:我身体不好,没有收入,丈夫有没有义务扶养我?

  答: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以,你丈夫有义务扶养你。

  3、问: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问:未成年子女给他的造成损害的,父母如何办?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问:父母子女之间有一方死亡,怎么处理财产?

  答:《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问:对于私生子,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很明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7、问:我国《婚姻法》对养父母子女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婚姻法》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8、问:养子和自己的亲生父母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9、问: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0、问:对于孙子和爷爷、奶奶之间的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1、问:对于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答: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2、问:父亲再婚了,我们还有没有义务扶养他?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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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