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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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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