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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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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