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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安监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省安全监管局、新疆保监局《关于在我省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鄂安监管法规[2008]70号)精神,为推进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市安监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将在全市高危行业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和各种商业保险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和经验,提出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差别费率、企业浮动费率及预防费用机制,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我市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集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各地、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二、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原则
    (一)监管部门推动和市场运作的原则。有关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积极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指导制定适合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在运行中,要充分尊重人保财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形成人保财险公司与投保单位互利共盈的局面。
    (二)政策引导和分散风险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要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水平,合理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引导人保财险公司与投保单位成为风险共担的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减少各类事故。
    (三)全面推进和重点先行的原则。在起步阶段,按照“重点行业、高危企业先行”的要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动员重点行业及高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在其他行业企业中全面推开。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试点范围、重点企业分类
    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特别是具有较高事故风险的“四大类高危行业”企业,要认真做好投保工作。全市试点范围内的单位确定,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配套改革试点方案》(鄂安监管政法[2009]76号)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1、第一大类: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大量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2、第二大类: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重点企业和单位(具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作业场所职工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3、第三大类: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燃气(含充装)、船舶修造与拆解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品加工制造企业、建筑业、汽车维修、加油站、液化气经营等企业。
    4、第四大类:发生生产安全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及投保标准
    (一)保险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伤残及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搜救费用,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保监会报备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予以赔偿
    (二)投保标准
    在推进阶段,“四大类行业”应积极将企业所有员工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范围。其中,纳入第一大类的企业所有员工、纳入第二大类企业中被确定为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员工、纳入第三第四大类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岗位的员工,应全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每人保险责任金额为20万元;对其他岗位员工可根据工作性质不同,保险责任金额在5—20万元之间由企业自主选择,保险费率下浮30%。

    五、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政策
    各级安监部门及人保财险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凡按照当地政府及安监等有关部门规定,已经足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在次年改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不再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所交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可按照规定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试点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可以从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缴纳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愿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若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人保财险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对投保后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未发生人员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的企业,可在次年续保时给予保险费率下浮优惠;对投保后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发现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可在次年续保时根据有关规定上浮保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评先奖励及上年度事故发生情况等相结合的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标准化验收,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0%。
    2、参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
    3、参保单位上年度被评为县(市)区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3%;被评为石河子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被评为省级红旗单位或国家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0%。
    4、保险费率的优惠比例累计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
    5、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2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一年内发生多次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提高不超过30%。
    (三)人保财险公司将严格遵守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费率标准和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参保企业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投保费用。各级监管部门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四)人保财险公司将加大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宣传,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允许承保公司按照保费收入的2%提取防灾防损费用,提取的防灾防损费用必须在当年全额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防灾防损费用的提取使用办法由市安监局和人保财险公司另行制定。

    六、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
    为确保我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地要加强综合指导与协调,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行的要求,扎实推进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一)市安监局将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年终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安监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考核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考核,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也不参加保险的企业,应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人保财险公司经新疆保监局批准,专门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依法成立的煤矿、非煤矿开采企业、烟花爆竹、化学物品、民爆器材等危险品加工制造企业、建筑业、汽车维修、加油站、液化气经营等企业,以及其他有雇工、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个体工商户、法人、企事业等单位开发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试点保护期为两年。人保财险公司作为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办公司,将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自觉规范市场行为,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安监部门备案。
    (四)人保财险公司将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具体指导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实际,经人保财险公司确定,允许投保企业在保险期内等量更换参保人员;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数据库;加强对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跟踪指导,定期掌握企业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加强与当地安监部门的信息沟通,聘请有关专家,帮助投保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七、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地要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全面掌握本地应投保企业的基准情况并登记建档,为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供依据。
    (二)制定方案。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承保公司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并于2010年5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三)动员部署。各地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推进政策,提高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增强投保积极性。
    (四)组织实施。各级安监部门、人保财险公司要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推动,共同抓好辖区内企业投保工作,满足生产经营单位的需要。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搜集总结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请第三方评估试点效果以便于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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