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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杀灭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等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除四害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规划、部署和协调本市市区除四害工作,动员全市市民参与除四害活动。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的爱卫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本辖区除四害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市区四害密度实施监测,控制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危害,并对市区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政府组织、爱卫会协调、专业机构实施、单位负责、群众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本市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将除四害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应对本辖区四害等有害生物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制定综合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和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除四害活动。
    第七条  市区单位和个人在除四害工作中,应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方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有效控制四害孳生地。在化学防治中,应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定期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之内。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所需药械费用,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九条  卫生、文化、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建设、城管、园林、房管、农业、水利、林业、教育、交通和民航、铁路等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组织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业、公共排水排污设施、垃圾处理场(站)和公共厕所、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农田、沟渠、林场、学校和托幼机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除四害工作,消除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危害。
    第十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城中村及城乡结合区域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落实除四害措施,使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之内。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内清除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做好杀灭四害工作。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饮食店、副食店、食堂、食品加工企业、酿造厂、屠宰场、粮库、医疗机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单位(以下称重点单位,其余称为一般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建设,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备置杀灭四害药械,健全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不间断实施四害预防和灭杀工作。
    第十三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鼠标准为: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过3%;有鼠迹房间不超过2%;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第十四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蚊标准为: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不超过1只/30分钟;水体或积水容器中有蚊蚴及蛹不超过3%。
    第十五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蝇标准为: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一般单位不超过3%;加工、经营、存储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第十六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蟑螂标准为:有蟑螂成虫或若虫房间不超过3%;有蟑迹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七条  市爱卫会应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对除四害效果进行评估,修订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所有除四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考核,自觉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所在地四害密度的监测和除四害的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严格管理。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市区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由市爱卫会负责。经营杀鼠剂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
    生产、销售、使用杀灭有害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四害等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在十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市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许可事项时,应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如实提供应有的预防控制四害设施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四害密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等相关资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区申报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重点单位必须取得至少两项四害密度监测合格报告,其中鼠密度监测必须合格;一般单位必须取得鼠密度监测合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聘任的爱国卫生督查员负责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爱国卫生督查员在履行除四害督查、指导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绝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活动的,由各级爱卫会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并指定专业机构代为开展杀灭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销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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