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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

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94号1999年5月20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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