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学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 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交通事故律师 石河子离婚律师 石河子劳动争议律师 石河子医疗事故律师 石河子刑事辩护律师 石河子法律咨询 石河子律师咨询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常务委员会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下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