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