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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视为送达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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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